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罪,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回应社会关切:
一、法律实施效果与初衷背离
1、醉驾案件数量不降反升:醉驾入刑以来,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未减少,反而不断攀升,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,如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,朱列玉代表指出这一现象,表明现实已偏离“醉驾入刑”以有效遏制醉驾行为的初衷。
2、司法资源投入与产出失衡:通过刑事手段治理醉驾,国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,包括公检法等机关的设备、人员成本以及羁押场所的成本等,但大量司法资源被占用的同时,醉驾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,刑法对醉驾的打击效果不佳。
二、刑罚设置与危害后果不相适应
1、刑罚相对较轻: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,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,并处罚金,仅剥夺数个月的自由以及可能数额较低的罚金刑,对被告人的惩罚与警示不足,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,导致一些人仍心存侥幸酒后驾车。
2、附加后果严重:醉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后,除了需承担刑事责任外,还将面临一系列附带的不利后果,如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公职人员被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,特定从业者如律师、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等,这些后果对醉驾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负面影响巨大,甚至会影响到子女的就业、报考公务员等,与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相比,显得过于严厉,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。

三、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
1、强调综合治理:代表们认为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,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,而应通过综合治理、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,加大对深度醉驾和对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为的刑罚,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,充分发挥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的功能,进一步减少酒驾、醉驾行为的发生。
2、关注社会和谐:取消醉驾入刑可让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温度,也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,通过完善行政处罚措施,同样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社会公众的作用,避免因刑事处罚给醉驾者及其家庭带来的过度负面影响,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。
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罪是基于法律实施效果、刑罚设置以及社会治理理念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,旨在寻求一种更有效、更合理的方式来治理醉驾问题,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,这一建议也存在一定争议,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谨慎权衡利弊后再做决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