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运输部颁布的《关于修改<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>的决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)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若干修改,以下是对新规中必知要点的解读:
1、调整罚款额度:
- 对于安全风险较小、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违法情形,罚款予以适当降低。
-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罚款从“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”修改为“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”。
2、取消部分罚款项:

- 对于随车携带证件等可以通过信息化监管手段、优化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解决的事项,不再设置罚款。
3、调整:
-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。
-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包括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、服务规范、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。
- 区域科目考试根据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、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区域服务特征进行知识测试。
4、从业资格证核发:
- 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者,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,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。
5、注册有效期调整:
-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。
6、注册条件:
-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。
- 无交通肇事犯罪、危险驾驶犯罪记录,无吸毒记录,无饮酒后驾驶记录,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。
- 无暴力犯罪记录。
7、继续教育要求:
-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,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。
-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。
8、违规行为处罚:
- 违反第十六条、第四十条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-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,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这些修改旨在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行为,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,并确保行业的公平竞争和乘客的安全,对于出租汽车驾驶员而言,了解这些新规的变化至关重要,以确保其从业活动符合最新法规要求,避免因违规而受到处罚。